
1、爬梯支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,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墻件以上一層高度。
2、每搭設一層,應效驗爬梯支架的水平度和垂直度。
3、扶手、斜拉桿的搭設應與立桿搭設同步進行,嚴禁滯后安裝。
4、當爬梯支架高出相鄰墻件一層時,應采取確保腳手架穩定的臨時拉結措施。
5、連接件、錨固螺栓,應使用產品質量合格證的產品,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質量檢查。
6、爬梯僅用作施工人員通行,嚴禁作業人員攜帶著材料、施工機具通行。
7、爬梯延伸高度較高為99米( 33 節)。為了確保安全以每人70Kg體重為參數 ,90米高時最多5個人數、50 米高時最多7個人數、 30米以下最多10個人數在上面行走的承載為安全限數,每個樓梯同時最多可承受3個人體重。
8、加高爬梯時,根據實際高度進行合理的墻體附著,沒有做好相應的附著不能繼續往上安裝,每隔3-6米做一層附著。(附著連墻件宜 水平設置,當不能水平設置時, 連接爬梯架體一端應低于與建筑主體結構相連的一端,連墻件的坡度宜小于1:3).并且在30米以上應加強附著;每隔3米就必須做一層附著,確保附著牢固。
9、拆除架體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,嚴禁上下同時作業。
②同一層的構配件和斜拉桿必須按照先上后下、先內后外的順序進行拆除。
③連墻件必須隨架體逐層拆除,嚴禁先將連墻件拆除后再拆架體,拆除過程中架體自由大于2層時,必須加設臨時拉結。
④梯段與桿件應采用機械運至地面,嚴禁拋投。
⑤拆卸的構配件應不得混亂堆放,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,并及時整修與保養。